国家级地区总部可增加哪些经营范围
www.110.com 2010-07-31 15:04
国家级地区总部可增加哪些经营范围
答:一、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二、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三、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六、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委托境内其化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销售;
八、允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九、行使财务中心或者奖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奖金。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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