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
www.110.com 2010-08-02 14:31
随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完善,商务部开始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以保持一致。
商务部7月23日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删除了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表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商务部称,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保证这个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修改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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