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及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以及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前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
(二)商务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先向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2、城市规划服务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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