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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查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外经贸局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咨询电话: 87185537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

  审批层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

  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本部门为:

  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4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独资企业3个月;合资企业3个月;合作企业45天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报国家审批的除外)

  申报条件依据的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4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申报条件内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依据的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

  申报材料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1)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质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存款证明,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中外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意见,涉及规划、环保的,要有规划、环保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营口企业合同、章程;关于要求审批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请示(函)。(2)外商独资企业项目: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公司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其成员需出具有关待业部门的意见的,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意见;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若不设董事会则提供执行董事会委派名单;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关于要求审批独资企业章程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1)股权变更(包括投资方变更,单方面增资或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变更)须提交:要求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若新增投资方,需提供该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若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款证明);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合同、章程的修改;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2)法定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方式等变更需提交: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若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批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③国家针对其待业有专门的法规、政策规定,其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该待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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