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中性公司系指外国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性公司的,中国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性公司的外国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性公司的外国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申请设立性公司,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性公司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性公司外国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者已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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