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时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指合营各方在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合营企业的成立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合营企业的解散也要经过批准。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合营企业因上述(2)(4)(5)(6)项情况的发生而需要解散时,应由其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而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时,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即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普通清算是指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企业的审批机关组织进行的清算。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清算。当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或依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合营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在普通清算的情况下,该报告应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合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在特别清算情况下,该报告须经合营企业审批机关确认。最后,应由清算委员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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