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 > 中外合营经营企业合营方逾期出资的法律后果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未按照规定缴清出资
www.110.com 2010-07-31 16:01

  项目类型:办事指南

  行使依据: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八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公开形式:外网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收费标准:吊销其营业执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