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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机关在决定是否
www.110.com 2010-07-31 16:21

  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系港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香港商人蔡泽明。1995年,7月,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与湖北鹰台公司经协商签订《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公司注册资本1413万元,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为763万元,占54%,鹰台公司为650万元,占46%,企业类型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000年7月,因合作双方发生纠纷,湖北鹰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终止合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裁决,决定解除《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合作双方依法对合作公司进行清算。

  2001年10月16日,湖北鹰台公司向湖北商务厅提交(以下简称“商务厅”)《特别清算申请书》,申请称:“2001年10月9日,湖北鹰台公司分别致函香港和武汉所在的德宝(远东)有限公司及蔡泽明先生,商讨对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事宜,均无回应;10月11日,湖北鹰台公司派员持函到德宝大酒店,港方代表陈文宏先生以蔡泽明先生不在为由拒签;10月12日,湖北鹰台公司约请蔡泽明治谈有关清算事宜,蔡泽明没有应约。”商务厅收到申请后,依据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己经仲裁裁决解除合作合同以及该公司仍在经营、尚未清算的事实,于同月26日作出鄂外经贸审[2001]第88号《关于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特别清算的批复》。《批复》内容主要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裁决书”,“经审查,同意对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特别清算”。同日,商务厅还发出了《关于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清算委员会的函》,确定“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开始清算”。同时,指定该厅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主任,组成由公司合作双方及会计师、律师参加的清算委员会。10月31日,清算委员会在报刊上刊登了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但实际上清算委员会对该合作企业进行清算的整个过程,德宝(远东)有限公司始终未予参加。同年12月20日,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以商务厅违法行政侵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务厅作出鄂外经贸审〔2001〕第88号《关于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特别清算的批复》,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被告根据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解除合同之后仍在经营、债权债务没有清算、第三人致函和约请原告商讨普通清算而不能进行的事实,经过对第三人要求实行特别清算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批复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原告提出的关于清算委员会是受被告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该清算委员会强制清算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被告赔偿的诉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原告起诉于法无据。被告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批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维持商务厅2001年10月26日作出的鄂外经贸审〔2001〕第88号《关于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实行特别清算的批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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