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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合法有效的软件合同
www.110.com 2010-08-02 10:56

  拟订合法有效的软件合同

  软件的应用与销售离不开合同,因此本部分将研究与软件相关的合同法问题。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意定效力,然而,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会被撤销甚至无效。因此,我国软件企业在撰写与软件应用相关的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无效条款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的格式条款,如权利回授条款,即要求对方在利用己方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的新软件无偿供己方使用;捆绑销售条款,即要求对方在购买己方软件的同时也要购买与其配套使用的硬件设备;禁止异议条款,即写有“本软件一经销售不可退回,本公司以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均不负责”等字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都属于《合同法》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由于软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国软件企业在拟订软件合同时,一定要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避免由于己方的合同中出现上述条款而被无效或撤销,另一方面,更要谨防对方利用软件合同中的漏洞侵犯我国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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