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为开餐馆,在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租了个门脸房。可后来刘先生发现,租给他房的李先生根本不是房主,于是以李先生无权出租房屋为由,起诉到了西城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
日前,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产权人对承租人李先生的转租行为不持反对意见,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合法有效,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租房后方知对方不是房主
原告刘先生诉称,2008年1月,为开餐馆,他在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租了个门脸房。当时,他与自称是房主的李先生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餐馆开张后他才知道,李先生根本不是房主,门脸房也是李先生从别人手里租的。刘先生认为,既然李先生不是房主,那么他就无权对外租房。刘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遭到李先生反对,无奈之下,刘先生将李先生告上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庭审中李先生承认,他租给刘先生的房确实不是他的,该房的产权人是什刹海房管所,什刹海房管所把房租给了一工贸公司,工贸公司转手把房租给了他,他又转手租给了刘先生。他虽然不是房主,但他转租房屋是经房主什刹海房管所同意的,所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有效。
同时,李先生还称,他把房屋转租给刘先生后,还帮助刘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等,致使刘先生顺利地在该房地址注册了餐馆的营业执照,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主不反对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先生现承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什刹海房管所。什刹海房管所将该房租赁给了一工贸公司,后工贸公司又将该房租赁给了李先生。2008年1月,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用于刘先生开餐馆,期限为10年。
案件审理中,法官曾找到什刹海房管所核实情况,什刹海房管所对工贸公司及李先生转租房屋的行为没有表示反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主什刹海房管所对李先生的转租房屋行为不持反对意见,所以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刘先生起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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