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所有权 > 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取得--附合
www.110.com 2010-07-10 17:17

附合。不同所有人之物相互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之状态,为附合。确定附合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例如,将他人 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中。该类附合,为不同所有人 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而且附合后,动产将成为不 动产的重要成分,因此,新物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而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其二,动 产与动产的附合。例如,将他人的珠宝嵌镶在自己的项 链上。不同所有人之动产附合后构成新物,此时,如各 个动产在价值上相等,或者难以区分主从关系,则可由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可 区别主物与从物,或各个动产在价值上不等,则合成物 应归主物所有人或动产价值高的所有人所有,但其须对 从物所有人或动产价值低的所有人作出适当补偿。混合与附合虽同为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之 状态,但二者又有区别:在混合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原 物各所有人之物;而在附合的情况下,仍可识别原各所 有人之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