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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加工
www.110.com 2010-07-10 17:17

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之新物 的活动,为加工。我国司法实践对加工主张从广义上去理解。动产经加工,一旦成为新的动产,必产生新动产之所有权 归属问题。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和 司法实践,则强调如下问题:其一,未经他人同意而对 其所有物进行加工的,应恢复原状,如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加工人应负赔偿责任。其二,当事人就加工物 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加工物的 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原物的所有人,但其应就加工劳动给 予加工人适当补偿,而如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但其应给原物的所有 人以相当补偿。其三,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该财 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 按约定处理。添附在法律上的效果,主要是一方取得他人的所有权或一方取得经加工改造后的新的财产之所有 权。当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时,就会产生取得添附物所有 权一方对丧失原物所有权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处理这 一问题,需研究添附行为的主观要件。具体而言,当添附行为为善意行为(即添附人在不知了悄可能知原物属 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无论哪一方取得 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均只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 ,在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范围内请求补偿;当添附行为为恶意行为(即添附人在明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 的添附行为)时,如添附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 失一方可按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如是对 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添附人则只能按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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