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法国物权法上的添附权(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第一,建筑人的恶意与善意的效果。如上所述,土地所有人并非总是必须保有该建筑物。如果建筑人在建筑时为恶意,所有人可以要求以建筑人的费用拆除,拒绝适用添附的规则。相反,如果建筑人为善意,则土地所有人必须保留该建筑物。从表面上看,第555条并未规定在所有人保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筑人的恶意对其应获得赔偿的计算所产生的影响。但事实上,所有人可以针对恶意建筑人发出拆除建筑物的威胁,从而迫使恶意建筑人接受不利的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文是《法国民法典》设置的“民事预防措施”(laprophylaxiecivile)的典型。至于对建筑人善意的确定,应采用与孳息取得之同样方法。对此《,法国民法典》第550条明确规定:“如占有人根据所有权转让证书以所有人资格占有,而不知该证书有缺陷者,为善意占有。”)如在建筑时,建筑人根据所有权的转让行为而占有财产,但不知该转让行为有瑕疵,完全相信自己为所有人,该建筑人应为善意。但是,有关判例认定,当“持有所有权证书的占有人在知道所有权转让行为有缺陷时,即变为恶意。”法庭确认,一项推定合法的权利证书足以构成建筑人的善意。如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83年5月3 日的判决指出:“建筑许可的授权(由土地所有人想象要获得授权的人授予)尽管不能使一项买卖得以成立,但构成赋予Fevier太太以合法的权利证书,使之成为《法国民法典》第555条规定的善意建筑人。”确定建筑人的善意与其是否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无关,但它可以免除建筑人拆除建筑物的义务。当然,建筑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此外,当建筑人仅为土地的不确定占有人(即非自主占有),亦即权利证书仅赋予其对土地的暂时使用权时(如承租人根据租赁契约获得的使用权),建筑人也构成恶意。第二,建筑物所有权的移转时间。如果土地的所有人保有(无论是否自愿)建筑物,其即成为该建筑物的所有人。问题在于,当建筑人为土地的承租人时,土地所有人应在何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亦即在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承租人继续占有建筑物时其身分如何?显然,如果出租人已成为“附合”于土地的材料(建筑物)的所有人,则其在租赁关系继续期间,有权反对承租人对该建筑物予以改善。对此,从添附的处理原则来讲,此种情形的添附仅由“附合”于土地的材料而形成,而添附是伴随建筑而实现的。因此,一旦添附形成,土地所有人即可取得其所有权。然而,为了保护承租人的独立地位,有关判例排除了这一规则在租赁关系中的适用。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64年12月1日的判决指出:“在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于承租人修建的建筑物的处理,应于租赁期满时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修建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搬走其建筑物;在发生侵权损害时,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获得补偿;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的债权人有权对建筑物实行不动产扣押。质言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暂时”的地上权。当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排除上述规则和设定双方对建筑物的共同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