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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注释:
〔1〕〔6〕〔7〕〔8〕〔9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第62页,第61页,第59页。
〔2〕〔4〕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80—92页。
〔3〕王泽@①《民法物权》,第66页。
〔5〕《瑞士民法典》第963条第2
款的规定为:“但不动产的取得人有依据法规、生效的判决书或与判决书有同等作用的证书的权利时,无需所有人的书面声明,亦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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