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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下)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三、实物本位主义挑战:物的归属和利用的价值化

  (一)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价值化

  物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二重性。物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本身,且种类上千差万别,享有使用权价值必须占有物本身;而交换价值仅有单一表现形式,即一定量的货币,其享有不以占有物为前提。目的不同,人们对物权认识的侧重点也就不同。于是,就有了以享用为基础的物权和以流转获利为基础的物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物权需求已经从享用(使用价值)转向流转(价值)。除了农村土地及其他资源性土地及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资料外,人们不再“为拥有物而拥有物”,不再囤积财物,而是在不断的买卖(流通)中实现增殖,在出租或其他经营中赚钱。除了日用消费品外,金钱成为人们积蓄财富的形式和手段。因为金钱不仅可以方便地购到自己所需要的物,而且可以方便的进行投资活动,如贷于他人获利,投资于证券市场或企业获得利润。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人们大多是以资本的方式运作自己的财物,而金钱是资本的最好表现形式。这样,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能够为他创造多少价值(货币),而不在于是否可以永久地拥有该物或使用该物,追求价值和价值增殖成为人们行使所有权的目的。

  在享有物权目的或物权实现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所有权权能重心移至收益权能,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所有权人安全地取得收益。至于谁占有使用物、谁处分物已不重要。而所有这些主要是通过债权的方式实现的;租赁形成的租赁金债、借贷形成的利息债权、雇用(资本支配劳动)形成的劳务债权、买卖形成的价金债权等。甚至股东的股权也逐渐地近似于单纯金钱债权人的地位[i].总之,将物或金钱作为资本(增殖手段)来使用,就意味着物的所有权逐渐被债权所替代(利益请求权),所有权本身功能即被淹没。因此,债权成为近现代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在近代社会中拥有财产并非拥有物,而且拥有对他人的请求权,即拥有信用这一现象是相通的。”[ii]而支撑这种现象的便是财产的债权化。

  荣教授论述了不动产的债权化和动产的债权化。不动产的债权化指不动产所有权人以不动产的货币价值(资本价值)为对象设定担保取得贷款。在这里,不动产(担保物)的作用“已演变成悉将不动产借贷于他人及取得对价的作用。所有权取得作为资本存在地位的同时,由对物支配移至对人的支配”。尽管这里对于这种由他人处取得对价的作用的不动产价值,与作为担保手段的价值(为担保权人所有)在法律上不同,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样的:对对价的支配权和抵押权均可称为“资本所有权”[iii].为确立不动产货币价值这一理想,先舍弃对债权的从属地位而独立,继而在其自身的流通中加强了对受让人的保护,最后与证券相结合,使抵押权脱离登记簿而连续流转,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证券化。而所有这些过程均完成了不动产的债权化[iv].荣教授还研究了商品、生产工具等动产的债权化,比如商品,无论是对于运输中的商品或在库商品,都通过证券(提单、提货单或仓单等)实现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驳离,使商品交换价值可以单独起作用[v].

  根据荣教授的分析,近代经济组织中的不动产及动产除发挥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即维持经济组织的运行)作用(他称第一次作用)外,还作为担保价值起到第二次作用。而这种第二次价值不是不动产和动产作为孤立的物质所具有的,而是在近代经济组织中人与人的紧密复杂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第二次作用使近现代出现了债权财产化的现象。各种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流通性(可交易性),就是因为它存在一套信用保证体系,其中之一便是动产和不动产担保价值的普遍运用[vi].可以说,债权的财产化和财产的债权化是相伴而生、又互动发展的两个现象。而这两个现象大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物权本位主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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