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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遗体及器官:提倡无偿允许有偿(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二)遗体及器官的有偿流转。人们一直提倡无偿捐献,认为遗体及器官的捐献假若有偿将有悖于公序良俗,会导致人口买卖、道德的沦丧等严重社会问题,故而批判之声不绝于耳。但笔者认为依据商品交换规则,器官作为限制流通物,其受不受限制,受那些限制,完全取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商品交换的规则来看,既然是物,为何不能得到报酬呢?当然问题还在于,经济合理性并不能完全解释伦理上的合理性。不过,仅仅因为其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而将其一棒子打死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1、个人利益的固有性。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可以把别人当成商品出卖,但作为具有自主权的个人,却可以拿属于自己本身的权利去交换自己没有的东西,因为交换正是实现个人资源最优配置的公平手段。既然捐赠者可以把自己的器官捐赠出来,满足需求者的愿望,那么,为何不能按资源最优配置的公平原则而给予捐赠者报酬呢?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让接受捐赠的人付出代价,是要求他们在享受权利时,履行适当的义务。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产生道德风险,但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国家的严密管理而降低。

  ■对于遗体及器官捐赠我国应如何立法?

  (一)立法的现状及必要性。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有关器官捐赠的法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地方立法。2003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现实的需要呼吁立法的出台,美国在器官捐赠和移植方面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病人得以恢复健康,并且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上没有保障,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但是,由于器官移植所需的材料来源于人体本身,跟传统的民法、刑法发生了冲突,至今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均在法外徘徊,缺乏法律的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

  (二)器官捐赠应当注意的问题。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和我国的地方立法,笔者认为不论是器官无偿捐赠抑或是器官限制性的有偿流转,在理论上来讲都不存在什么障碍,关键是如何操作的问题。立法时应当十分慎重,综合考察各国的好的经验和我国地方立法的成功案例。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器官捐赠者自愿原则。立法上表现在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器官的必要性及其后果,了解手术的过程,在活体捐赠中更应注重对捐赠者健康的影响和愈后的知情权。自愿捐赠还表现在,捐赠者决定捐赠之后有权以书面形式随时撤销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对于器官捐赠,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质,受赠者或第三人不得请求予以强制执行。2.禁止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3.罪犯的器官权受法律保护。移植死刑犯的器官或组织须采取正常、合法的程序,死刑犯行刑前自愿死后捐献器官应作书面记载。在家属同意,并酌情给予适当报酬的前提下,方可于行刑后摘取死刑犯的器官用于移植。4.器官可有偿转让的原则。这不但是对器官是物的肯定,也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且体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5.器官捐赠严格规制原则。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器官的买卖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来限制个人之间私下的黑市交易,对器官买卖的主体进行限制。应当设定或指定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有关信息统一收集、统一配置,也可授权医院进行法定代理,在报酬支付方式上可以考虑以医疗费折抵器官捐献的报酬,或另外再给予医院以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另外,不是所有的人体器官都可以有偿捐献,那些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的器官,如心脏等自然是不能在生前随便摘取,除非是遗体或遗体器官。这样一来,不但器官的取得有了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将会减少黑市交易或其他犯罪,也避免了捐献者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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