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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事实V.S占有权(下)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五、各学说的评价

  (一)权能分离学说的评价

  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特有的理论。大陆法系将所有权定位为唯一的完全物权,其他物权为定限物权。“有限的物权是依照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所以,通常把所有权称为有限的物权的母权”(外国民法论文选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 1984年版 第185页)。这就是权威的权能分离理论的解释。依权能分离理论,所有权有别与占有权能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有处分权,而占有权能没有自己的处分权。现实生活是这样的吗?承租人就没有处分自己的使用经营的权利吗?显然不是这样。这是权能分离理论的第一个不解之处。第二,权利是从一般可能的角度出发,权能是从特定行为的角度出发,权利是抽象的,权能是具体的,权利、权能实为一体,这或许就是法学中经常互用权利,权能概念的原因。权利与权能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一个权利有多种权能,不意味着权利是多个部分的组合,而是指权利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一种权能也可以表现多种权利,占有权能既能表现所有权,也能表现他物权,同样因为权能是一种表现形式。所有权有四种权能是指它有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种可能,并不是说它同时表现四种形态。一旦所有人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所有权的全部意义就体现在这一特定的行为之中,换言之,所有权权能不能同时表现。当然也有学者说,所有权有时表现为两种权能,其实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所有权在某一时刻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权能,同时它还有表现为其他权能的可能。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有一段妙言:“所有权系就标的物有统一之支配力,而非物之利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之总合。于法令限制内有为自由利用之单一内容,其情形有如人格的自由权,非得以任为何事之权能之集合。乃于一定限制内得为其所欲为之单一的权利”。

  当然,权能分离理论也起到了一定的现实生活的解释作用,但是其理论上的圆满解释则并不能让人满意。

  (二)事实说的评价

  客观的说,事实说是较为主流的学说。在我国学界根深蒂固,诸多学者为此说的忠实拥护者。

  我们的梅仲协老先生有如下精彩评论:“平情而论,就占有之本质言,其与权利,应有区别。例如物之重要成分,虽不能充当权利之标的,但不妨予以占有;权利有可转让者,亦有不可让与者,而凡属占有,概具有让与性与继承性也。虽然,就实际上言。占有与权利,其间差异,颇不易辨识耳”。(梅仲协民法要义《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页)

  其后的学者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占有为何是事实的理由:

  有学者从法律观念的角度提出了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的主张:“然此项事实在民法上却是有一定的效力(第943条,第953条),受法律诸多之保护,故具有法律之意义,在概念上与单纯之事实,例如落叶之飘零,黄昏时之散步,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者,有明显之不同。此处,占有不仅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亦系不当得利下所得请求返还之利益,且与本权结合后,亦能具有权利的性质。民法将占有定位为事实,旨在表示,法律对物事实支配状态之保护,此种支配纯然仅为事实之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当权利在所不问。此与法律对物之观念支配状态所为之保护不同,此项观念之支配,系抽象之支配,须具有法律上之正当权利,民法上之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即为代表。”(谢在全《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32页)。但是,说明法律事实与事实的区别,抑或拿一个还有争议的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上文已提及保护支配状态功能只是一种观点,还有其他观点)来论证占有是事实都不是有力的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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