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事实V.S占有权(下)(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基于这样的权利本质的认识,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权利呢?笔者认为,我们的权利体系至少要有以下特点:
一, 应当能反映和满足人类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变化的趋势和规律。
从单纯的财产利用关系走进财产归属关系是现代法律的起步,从重视财产归属关系转向重视财产利用关系是现代文明的另一次大的进步。一百多年来,以计算机、生物技术等科技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提高了人类的生产力,我们的生活焕然一新,以由过去简单的利用财产的状态过渡到了一个以他人的资源为基础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基于财产的利用关系而接成的社会关系空前的发达,出现了专门的管理层,大量的基金等以前从未有过的社会层次。在财产的利用中,那种原有的所有者的所有支配意志越来越淡漠,相反,财产利用人的意志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他们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大动力阶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反映这个社会财富创造阶层的意志,建立起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体系。
二,应当是我们的所有制能容纳的权利体系。
就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价值取向而言,私有制本身有推动国家与法律特别重视财产归属问题的内在动力,而公有制在客观上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我们的人们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公有财产不需要厚爱所有权,不需要为了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权益而违背财产利用的规律。相反,为了充分发挥财产利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公有制要求物权法重视和解决财产利用中的问题。
三、 应当能够兼顾财产利用的时间与效率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流通处于高速运行之中,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作为经济基础制约的上层建筑,必然要反映经济发展的这种要求。但是只求迅速,难免出现疏漏,而只注重精确,不仅耗费时间,且事事必须求得真相,于客观上也难做到。占有制度则可迅速与精确间作到调和,充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我们购买物品,如果要查究商品是否属于所有或经营管理,那么,要购买一册书,就成为很困难的事,我们说,商品既然是在商店占有之下,法律即依这种一般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使人们信赖外观上的事实而安心进行商品交换,这是保护占有的重要原因。
“尚应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在某物为某人在事实上控制时,予以一定的保护,即使是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不符合应有的状态,也是十分必要的。”(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83页)
四,应当要解决中国当前财产关系中的世纪实际问题。
我国当前存在两大现实问题,一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就此问题,我们做了大量的探讨,先是两权学说,提出了国家所有与企业所有双重所有的观点,但随后就发现此中的弊病太多,而后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均提出了在国有企业实行法人所有的想法,结果就是创造出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在法学领域,财产权相对于非财产权,法人相对于公民和国家,无论哪一种解释,都不能说明在国有资产问题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
另一个问题就是土地权利问题,联一个农村土地承包是什么权利都没有解释清楚,可见现在的问题是多么的严重。对于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的问题在于此权利的性质为何物,学界基本上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它是债权,(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13页);另一派则认为它是物权。相对而言,物权说较占优势(注:梁慧星先生的三点理由只解说了它不是物权,并没有说它是债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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