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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特点的分析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也显著加强,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涌现,并且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诸多特点的情况下,他们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但是,一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许多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东西,应当引起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探寻审判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有必要分析其特点和成因。

    一、基本情况

    下面,我们结合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作一分析。

    近年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共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3%.其中,单个诉讼的案件21件,共同诉讼案件35件,人员最多的有二十户,较少的也达到了六户;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有35件,占总数的62.5%,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村民与发包方发生的纠纷18 件,占总数的32%,其他公民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件,占总数的5.5%.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对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与以往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数量显著增多。

    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由于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点,因此在农业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农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固定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些问题,诸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原则和程序、合同的内容、效力以及解除方式、救济途径等缺少法律规范,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因此漏洞较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并不总是和个体成员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委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利益为出发点,或者说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前些年制度上的欠缺侵犯个体成员的利益,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二、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较为单一,但是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经济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发展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的复杂性上。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业科技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伙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地立法予以完善,尤其是2003年3月 1日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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