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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
www.110.com 2010-07-10 17:15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渝经典当〔2006〕12号

  发布日期:2006-8-28

  执行日期:2006-8-28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今年新增典当行的工作安排,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审核推荐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积极而又稳妥地推动我市典当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和推荐程序

  (一)从即日起至2006年9月10日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今年商务部下达我市审核推荐典当行设立名额为10户。

  (二)申请材料须经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经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603,联系电话:63899852);业务咨询市经委园区处(联系人:岳玮,联系电话:63899370)。

  根据我市典当行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没有典当行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限推荐一户。

  (三)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

  (四)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整理有关申请材料,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和建议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五)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开会审核有关申请材料,提出推荐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的报告,并由市经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时,被推荐的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申报的电子文件,市经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的资料。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我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市公安局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市经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经委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六)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指乡镇或街道以上的党政机关、区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5年度或2006年度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九)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五)市经委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

  五、我市无典当行的区县市: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城口县、南川市、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六、其他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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