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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建设部《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市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移交市建设教育协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方式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重视,不得因核发方式的改变,影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理顺体制,统一管理。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移交市建设教育协会后,由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证书的统一监制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实施监督、协调和指导。各相关业务处室实施业务指导;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实施具体检查和业务指导;市建委将对岗位设置、能力标准、鉴定程序和质量、证书核发、费用收取等环节实施监管和检查。

  培训鉴定工作应列入市建委当年的培训计划,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鉴定)、统一发证、统一收费标准。严禁未经培训、鉴定乱发证或借发证之名乱收费。对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三、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持建设技能岗位证书者,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检查和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加强自身建设,实现规范服务。

  市建设教育协会在证书核发方式改变后,承担全市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的重要任务。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树立工作规范、服务优良、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使协会的发展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分管理方式后,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仍是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用工管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部令第6号)对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在建设行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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