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利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到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譬如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即意味着地上的所有权与地下的所有权。由于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为他人设立使用权是土地所有人的权利行使的自由,因此就会出现土地分层利用与权利分层设置的问题。《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按照这一规定,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地表使用权、地上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三种情形,而后两者实际上是对空间的利用。
在《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曾有建议认为,应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为地表使用,而地上和地下的利用则应规定为“空间(利用)权”。但是该空间权的设置是以空间与土地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也就是在抛弃了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观念,而主张空间为不同于土地的独立物权客体。这与我国主张的所有权观念不一致,因此立法最终将空间利用的问题统一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
但是,毕竟空间利用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资源利用方式,譬如建造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空中走廊、天桥高架桥、电线电缆穿越等等问题,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扩大到空间利用,那么就需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科学的规则设计,以解决资源利用矛盾,以及在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权属冲突问题,譬如地表使用权人与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等问题。《物权法》第136条第2款中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但这仅仅是宣示性的笼统规定,在现实中尚不具有司法操作的可能,尤其是同一土地上存在纵向的不同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无法依照这一条款进行实际规范。因此,要真正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第136条的分层设立的模式运行,就必须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单独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条例、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登记予以特别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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