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登记规则》。
二、办件须知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由申请土地登记用户填写)
2、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批准建设文件或者产权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用户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
5、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交土地委托书和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2)1982年2月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使用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法用地的,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三、 办事程序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权属调查
地籍丈量
地籍调查
乡镇所初审
乡镇所长初审
股长审核
不
合
局 长 批 准
格
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收费依据:依据内价费字(1996)62号
1、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
五、变更土地登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办事时限: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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