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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涛等七人绑架案
www.110.com 2010-07-14 10:58

[案情]

    公诉机关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涛,男,33岁,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唐剑波,男,21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蔡亮,男,21岁,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付习文,男,21岁,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郭明,男,2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秦琴,女,20岁,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周娟,女,28岁,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西陵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涛、唐剑波、蔡亮、付习文、郭明、秦琴、周娟犯,向西陵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 5日下午,被告人谢涛提议绑架宜昌市职教中心学生邱某(女,16岁)以勒索赎金,得到唐剑波等人的同意,并就具体事宜进行了商议。次日上午,谢涛、蔡亮到枝江市租赁了一间民房以作藏匿邱某之需。下午3时许,谢涛、唐剑波、蔡亮、周娟来到宜昌市职教中心门前等候邱某放学。邱某放学时,唐剑波、谢涛先后多次对邱某提出找其谈点事,均被拒绝。12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涛、付习文、秦琴来到邱靖家的楼下等候。见邱某从家中出来,秦琴以谈事为由,强行将邱拖上出租车,将邱带至付习文家中。当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某家打电话,先后对邱的父母提出,邱某在其手中,让他们用5万元来赎人。12月18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家打电话,问邱的父亲邱正云赎金准备好了没有,邱正云说只准备了3万元,蔡让其将赎金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次日的上午10时到西陵剧场的门前等侯。下午5时许,邱某被带到枝江市租赁的房屋中看守。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谢涛、唐剑波、郭明、蔡亮按约定来到西陵剧场,看见邱正云后,谢涛见附近的人很多,怀疑是警察,蔡亮用公用电话给邱正云打电话,让其从西陵剧场走到宜昌市财校门口等。谢涛等四人一同乘公共汽车到猇亭,谢涛给邱正云打电话责问其为什么带警察,并指令其到宜昌市磨盘溪公路旁交赎金,同时安排唐剑波到枝江转移人质。当谢涛、郭明、周娟在约定的地点准备收取赎金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采纳了七被告人关于在主要是利用被害人的年幼无知,以诱骗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辩护理由。被告人谢涛在本案中,提出犯意,负责指挥,并直接参与全部的犯罪过程,在本案中起主要、决定作用,是本案的;被告人唐剑波、蔡亮、付习文、郭明、秦琴及周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谢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三名同案犯,具有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谢涛、唐剑波与蔡亮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五年、五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3000元、2000元;对付习文、郭明、秦琴、周娟四人以绑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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