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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低龄强奸杀人犯一放了之
www.110.com 2010-07-14 10:58

《江南时报》3月26日报道:13岁男孩赵某在强奸一14岁少女后,因未达法定而被公安机关很快释放。后被害人亲属将赵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但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竟夜闯被害人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此事引出了一个争论较大的话题,那就是随着犯罪低龄化的出现,要不要降低中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我不赞成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此问题,因为:第一,将少年犯的覆盖面扩大,只会增加监狱、看守所的压力,使这些场所变得“人满为患”;第二,刑法主要立足于对行为人过去行为的惩罚,对犯罪少年不应采取简单的惩罚,而应采取区别于惩罚成年犯人的教育、矫正措施;第三,少年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过度依赖刑法不仅难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反而会使人忽视其他一些更为有效的措施。

  但是,保卫社会、保护公民是国家和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少年犯罪作案手段的日趋成人化、少年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日趋增大,我们不能因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定罪判刑就将其一放了之,而应树立两个基本出发点:一是要采取措施,使那些对社会具有危险性,并且已经通过其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少年犯,与社会得到必要的隔离;二是这种隔离不是像成年犯一样的惩罚,而是教育和矫正,并且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由于经费不落实等问题,导致大多数此类犯罪少年被一放了之,而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管教又无人监督和协助。二是收容教养的程序不规范,目前通行做法是由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送劳教所,但我们知道,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在适用对象和管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如劳动教养的年龄应是16周岁以上,因此前述赵某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严格来说应是错误的,因为他低于16周岁。三是收容教养的期限为多久,没有规定,实践中随意性较大。

  根据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建议对我国的少年收容教养制度以现有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立法,并做如下方面的改革:首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少年,在其犯罪带有严重暴力性倾向的表现时,不能随便交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只能收容教养,即使对于那些经过评估后可以交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的少年犯,也应当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并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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