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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低龄强奸杀人犯一放了之(2)
www.110.com 2010-07-14 10:58

  其次,考虑到少年收容教养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因此应由法院居中裁判,而不应由目前的公安机关裁判;再次,对被收容教养的人员应切实实行不同于监禁成年犯的措施,主旨是教育和矫正其不良人格,使其改掉恶习。

  最后,收容教养的期限可以不定期,由专门的生理、心理医生治疗小组根据被收容教养者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决定何时释放。当然,原则上此期限不应太长,但应注意释放后相关措施的完善,如国外常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法官命令某被释放者不得靠近被害人、证人的住宅、工作场所,违者本身就又是一种新的犯罪;对某些还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人,给其脚上戴上电子脚镣,要求其在晚上几点之前必须回到家里,或者活动范围被限定在某一空间,一旦违反,电子脚镣就会提醒有关管理机关和人员,将其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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