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中都有关于建立豁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豁免权虽然是赋予辩护律师的职业特权,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以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两者可谓是殊途同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如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等……这些都是辩护权及豁免权存在的宪法性基础。而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则是豁免权存在的直接依据。
众所周知,辩护权的实现不外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行使或通过其辩护律师协助行使两种途径。因绝大多当事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而辩护律师受过专门的培训,辩护权的最有效行使莫过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但如果不赋予辩护律师有效的豁免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进 行辩护,而法律所规定辩护权只能是一纸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应当受到依 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 事人的隐私。”以上三条规定已包含了豁免权部分内容,建议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构筑完整的豁免权体系。
3、建立与完善豁免权的必要性
(1)是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与完善豁免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手段。
(2)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写入宪法的纲领性目标,而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赋予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保障,建立律师豁免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
(3)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古老准则以及中国政府在加入各公约时承诺,对已批准的公约,应清理国内现有法律,并加快实施。对已批准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 约,应加快最高立法机构相关程序。笔者建议在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豁免权制度,确保在诉讼中程序公正、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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