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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www.110.com 2010-07-15 13:57

    刑法第四百条对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这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或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是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制止犯罪,惩罚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手段。对于被监管或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司法工作人员只有依法执行和实行监管的义务,而没有违法擅自处理的权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非法将被监管或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必须与此项犯罪作斗争。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其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而私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而私放,有的是为了包庇犯罪同伙而私放,这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理。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放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者涂改有关法律文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使其脱逃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同时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脱逃后又抢劫杀人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造成一般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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