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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认定定罪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修正案》( 1999年12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修正要点是:

①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②增加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行为为犯罪,并在措辞上更为严谨,也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即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将徇私舞弊作为不再作为其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对徇私舞弊造成上述情形,从重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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