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源论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犯罪本源是整个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犯罪学基本理论的渊源和起点。不同的犯罪本源观可导致犯罪学研究的不同结论,也可以说,犯罪本源观直接决定着犯罪观的形成,是整个犯罪观赖以确定的基础。因此,深入探讨犯罪本源理论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一、犯罪本源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本源是指事物产生的根本渊源,也即事物普遍性的终极来源。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也即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这里所说的不同历史条件指的是不受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任何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解说力、涵概力和兼容性。确切些说,就是人作为动物之中最高级的类型,为什么会去犯罪?是什么力量在决定或推动着人去犯罪。因此,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对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和随机性等的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犯罪本源理论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终极性。是说犯罪本源理论追踪的是犯罪本质的源头,即为什么会有犯罪的产生,根本或终极性的原因在哪里。这种对犯罪本源终极性的要求,是其他犯罪理论做不到的。该问题的解决是对犯罪学根本问题的解决,拓宽一些讲,研究犯罪的本源问题,不仅仅在于对犯罪终极原因追溯和探索,而在于借此从宏观上确立科学的犯罪观,即对人类犯罪现象的根本看法。从这一点讲,也存在着终极性。
第二,一般性。犯罪本源理论解决的不是特定历史阶段或条件下的犯罪问题,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问题,即从整个人类来讲,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发生、为什么有人要去犯罪等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够得上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地位。也就是说,它是一切形式或条件下犯罪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解释。
第三,不受限定性。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犯罪问题不受特定时空、特定社会类型、特定社会制度、特定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环境、特定文化模式和特定犯罪形态的限定。这种不受限定性巩固和加强了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
第四,指导性。也叫基础性,是指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其他理论具有基础性或指导性的作用。也即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要以此为出发点,沿着犯罪本源理论的基本线索进行。从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中,可折射出犯罪研究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特定的研究方式等。这些都是犯罪本源理论指导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犯罪本源的认识目前在我国尚存在着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本源的研究是否附加条件或阶段而产生的。主张不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是犯罪的终极原因,不能受任何历史阶段或条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犯罪本源理论。主张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任何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或阶段中去研究、去认识。我们基本倾向第一种主张,因为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尤其是主要原因或内因的研究,其结论的外延必须周全,既不能存在片面性,更不能出现此时此地有理,彼时彼地无效,经不起事实和逻辑反证的情况。另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的总根源是不是私有制产生的。主张肯定的观点将犯罪本源限定在阶级社会之中,因此对犯罪本源的解释基本上等同于对阶级社会、私有制产生原因的分析;主张否定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的是犯罪的最深层或终极的原因,“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1]因此,该种观点反对将私有制看作是犯罪的总根源,因为私有制仍然有产生的原因。
一、犯罪本源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本源是指事物产生的根本渊源,也即事物普遍性的终极来源。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也即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这里所说的不同历史条件指的是不受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任何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解说力、涵概力和兼容性。确切些说,就是人作为动物之中最高级的类型,为什么会去犯罪?是什么力量在决定或推动着人去犯罪。因此,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对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和随机性等的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犯罪本源理论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终极性。是说犯罪本源理论追踪的是犯罪本质的源头,即为什么会有犯罪的产生,根本或终极性的原因在哪里。这种对犯罪本源终极性的要求,是其他犯罪理论做不到的。该问题的解决是对犯罪学根本问题的解决,拓宽一些讲,研究犯罪的本源问题,不仅仅在于对犯罪终极原因追溯和探索,而在于借此从宏观上确立科学的犯罪观,即对人类犯罪现象的根本看法。从这一点讲,也存在着终极性。
第二,一般性。犯罪本源理论解决的不是特定历史阶段或条件下的犯罪问题,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问题,即从整个人类来讲,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发生、为什么有人要去犯罪等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够得上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地位。也就是说,它是一切形式或条件下犯罪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解释。
第三,不受限定性。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犯罪问题不受特定时空、特定社会类型、特定社会制度、特定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环境、特定文化模式和特定犯罪形态的限定。这种不受限定性巩固和加强了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
第四,指导性。也叫基础性,是指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其他理论具有基础性或指导性的作用。也即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要以此为出发点,沿着犯罪本源理论的基本线索进行。从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中,可折射出犯罪研究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特定的研究方式等。这些都是犯罪本源理论指导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犯罪本源的认识目前在我国尚存在着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本源的研究是否附加条件或阶段而产生的。主张不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是犯罪的终极原因,不能受任何历史阶段或条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犯罪本源理论。主张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任何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或阶段中去研究、去认识。我们基本倾向第一种主张,因为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尤其是主要原因或内因的研究,其结论的外延必须周全,既不能存在片面性,更不能出现此时此地有理,彼时彼地无效,经不起事实和逻辑反证的情况。另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的总根源是不是私有制产生的。主张肯定的观点将犯罪本源限定在阶级社会之中,因此对犯罪本源的解释基本上等同于对阶级社会、私有制产生原因的分析;主张否定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的是犯罪的最深层或终极的原因,“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1]因此,该种观点反对将私有制看作是犯罪的总根源,因为私有制仍然有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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