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能成立与“犯罪”不能成立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在英美法糸国家的刑事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当陪审团判定被告人无罪后,法官就会宣布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请注意,法官在此引用的是“罪名”一词。
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时,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以“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理由。请注意,这里引用的是“犯罪”一词。
那么,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有什么不同,两者的表述那个更为合理呢?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概念是区别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特有属性,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有两层含意:(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犯罪的名称和应受什么样的刑罚。是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通过分析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即人民检察院不能仅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指控具体的罪名),就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罚;而必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具体侵犯刑法规定的那项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具体审查的也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指控罪名的各个要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和指控罪名正确的,作出指控罪名成立及判处相应刑罚的处理决定。反之,则应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至此,笔者认为,引用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引用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前者更为准确。
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时,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以“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理由。请注意,这里引用的是“犯罪”一词。
那么,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有什么不同,两者的表述那个更为合理呢?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概念是区别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特有属性,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有两层含意:(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犯罪的名称和应受什么样的刑罚。是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通过分析犯罪与罪名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即人民检察院不能仅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指控具体的罪名),就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罚;而必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具体侵犯刑法规定的那项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具体审查的也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指控罪名的各个要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适用法律和指控罪名正确的,作出指控罪名成立及判处相应刑罚的处理决定。反之,则应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至此,笔者认为,引用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与引用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之间,前者更为准确。
- 上一篇:不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 下一篇: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保障媒体的正当权利
相关文章
- ·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
-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能与不能间
-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司考刑法复习笔记: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 ·赔偿不能“卖命” 暴力犯罪禁止“花钱减刑”
- ·维修工抢劫后下跪实名打欠条 罪名成立获刑4年
- ·此案中的当事人不能认定是犯罪
- ·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 ·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
- ·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
-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案:罪名若成立袁宝璟可判极
- ·揭发的犯罪事实已被异地法院掌握,是否成立立
- ·“网络小偷”终审被判盗窃罪名成立
- ·犯罪嫌疑人身份成立不应以立案为界
- ·间接证据可推定毒品犯罪成立
- ·未经股东本人同意 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 ·未经股东本人同意 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 ·贪污犯罪的被害单位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案:罪名若成立袁宝璟可判极
- ·不能一有律师犯罪就喊废法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