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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犯罪对策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第三,把握准确性还要注意区分主要分子和一般协从的人员的区别。我国刑法的本意还是打击极少数,团结大多数,首恶必究。劳务人员犯罪,表现为聚众性,涉及人员多。不能为了严惩,就随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

  2、及时

  涉外劳务案件具有证据多,取证难度大、证据易灭失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对相关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涉外劳务案件的证据表现出分散性。因为,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对相关的书证大多予以销毁,不能销毁的书证都分散掌握在各个被害人的手中。被害人由于其身份原因,工作生活不具有稳定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据散失前,及时予以固定。部分涉外劳务案件,证据尚在国外,无论从人手还是经济上考虑,都不能象在国内一样工作自如。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应着重贯彻“二基原则”,即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注意主流,看其内容实质,不过多地苛求其形式。审理的及时又包括及时判决,使法律的结果能够及时广而告之,使群众及时得知违法者得到严惩,使外国政府及时得知中国政府的处理结果,从而尽量挽回不利影响,树立中国政府负责任政府的形象。及时性,又表现在善后工作的及时。涉外劳务案件涉及到千家万户,一件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往往要联系几个月,才能将扣得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同时还要做大量的安抚工作,避免个别被害人因挽回损失无望而诱发恶性案件,避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做到退赃及时有效,就必须注意从侦查阶段即开始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的掌控,建构应扣赃款、赃物的保障机制。侦查伊始,司法机关便着手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抵押情况、各类债权等,将调查的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建立该项制度对及时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意义重大,它起到了提供财产线索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涉外劳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将巨额赃款转移、隐藏。其次,应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使行为人财产在执行终结前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第三,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积极设法退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退赃情况与犯罪分子的自由刑建立联系,其操作原则可以借鉴罚金刑的操作方式。

  3、预防

  当然杜绝违法犯罪,首先要靠预防。预防涉外劳务犯罪,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一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杜绝违法中介,使涉外劳务中介犯罪消灭于萌芽。二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结合以案说法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涉外劳务中介机构资质的严格性,避免其发财心切,因无知而上当。三是要加强对出外打工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各类恶性案件的发生,必要时要全程跟踪。这里面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涉外劳务人员管理层的法制教育,树立依法管理的法制观念。常言道,一句话说得人笑,一句话说得人跳。本来是很小的矛盾,很有可能因为管理人员说话不当,引发恶性事件。中国工人在国外的犯罪受中国政府管辖,中国工人的日常工作既要遵守当地的法律也属于中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造成中国涉外劳务人员的管理缺乏正确的引导,违法管理的情况严重。一是影响政府的威信,另一方面使罪恶有了其滋生的土壤。很多事件完全可以在日常管理阶段消灭,完全不用惊动大使,惊动国家,但是就因为,我们少数涉外劳务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使矛盾扩大,乃至不可收拾。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只有积极预防才能防患于未然。

  目前,我们常见的涉外劳务犯罪主要是上述几种,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最、骗取出国证件罪等犯罪,大多见诸于边境口岸。为预防此类犯罪,应学习兄弟地区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另外,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此类犯罪的研究,确保涉外劳务输出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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