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系属惯犯。那么在实务当中对赌博罪的认定以及在赌博罪中出现的一些附带的其它犯罪情况很难准确予以把握。且日常的生活中赌博行为五花八门,赌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附带行为也很难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所以本人认为有必要对赌博罪的认定以及其中的“意外”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 对赌博罪的认定应该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1. 严把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方面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系一般主体。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其主观故意加以定性。因此在构成要件上要着重从惯犯和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上把握。其中最关键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赌博为经常行为或者是以其为业或者是否以其为主要收入。
2. 区别罪与非罪的情况:众所周知,在我们的身边的赌博行为很多,比如说逢年过节亲朋相聚打麻将、玩纸牌并有赌博性质的行为等等,那么其中哪些行为构成赌博罪哪些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呢?在日常实务当中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较为合适:1.关键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的目的,2.看所赌数额,但是对于数额方面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本人认为需要以当地的年人均收入水平为准。3.看是否为经常性行为是否具有惯犯的特征,4.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的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5.对于亲属或者是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6.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的规定来处理。若是设立赌局但是没有从中获取渔利,应该着重对待不应轻易定罪或者说是可以不定罪。7.对于朋友之间若经常聚众赌博且数额较大严重扰乱社会风尚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赌博罪。8.对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其他人员在业余当中经常实施赌博行为,数额较小,并不以其为业或者说是并不以其为主要收入的不应该认定为赌博罪。若其行为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风尚,也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实务当中的证据审查工作,也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那么如何准确认定相关证据呢?因为犯罪嫌疑人赌博在过程当中很容易掩藏犯罪工具且容易做伪证,那么本人认为就需要从以下几种方式入手做大量工作:1.做好比对审查,比如说物证与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和时间地点相衔接,是否充分。2.做好单个审查,比如说在赌博罪的认定过程中,证人是否与该案有关系,证言是否可信,以及当地群众的描述是否真实等,这些工作琐碎且繁重,3.主要是审查间接证据,在认定赌博罪的过程中间接证据较为常见,并且表现形式多样化,很多都是传来证据,比如说群众对该赌博场所的举报,赌博参与者的朋友所述该赌博人经常输掉好多钱等等,那么在认定这些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时候就要做认真大量的比对工作,看是否有直接证据可以依靠,看传来的证据是否可靠,是否有其它的证据佐证等,其中还必须经过法官的逻辑心证予以认定。那么对于这些间接证据的运用不可直接作为定罪证据但是可以作为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只有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严格的证据连锁,才可以顺利完成证据的认定工作。
第二: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赌博罪当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其它犯罪情况。
因为赌博行为属于严重的扰乱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在赌博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其它的扰乱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的行为甚至是出现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行为该如何定性,若是构成犯罪,是赌博罪和其它罪数罪并罚呢还是单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呢?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竞合现象也特别多。本人对此做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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