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妇女自身的原因。在现实中,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这也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总是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错了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他们第一次出手没遭到反抗时,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之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的帮助。当一个人的人格都丢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的呢?女人的软弱是助长家庭暴力存在和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4、法律方面的原因。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从多方面多角度确立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
一般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惩治措施不够严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找出法律方面的原因,就必须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两方面同时入手。
①法律认定上的障碍。到现在为止家庭暴力还只是婚姻法上的一项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和救济方式,而且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或者是国内一些社会学上的概念。由于没有从法律上给它界定一个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妇女实施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很难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定。
②刑事立法上的空缺。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也是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多少已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特殊身份的豁免。其实这些在客观上放纵了施暴者。
③民事诉讼的障碍。要对家庭暴力提出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才有可能实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许许多多的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进右口袋”。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性与隐蔽性特点的限制,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即使有关部门在事后赶到,也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正确处理。
④刑事诉讼上的缺陷。我国法律将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其实这种情况不利于制裁施暴者,而对于那些希望得到司法救济但客观上却得不到救济的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无疑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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