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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致拥堵将处刑事拘留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随着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道路两侧的个别单位、商家及个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妨碍通行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从6月6日到今年年底,警方将全面治理违法占道现象。警方负责人介绍,露天烧烤经营、摆摊售货、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不仅扰乱社会秩序、影响道路通行,而且严重损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大大限制了交通流量,给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极易造成交通堵塞,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

  重点整治四方面

  一是加大道路静态交通秩序整治。包括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规范、规划及管理,对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协助对占道摊点的取缔和规范。

  二是加大对货运站、客运站等物流、客流集中地的整治。对于像配货站、物流公司等利用交通工具违法占道经营的,将严格进行管理,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其行为。

  三是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整治流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对临时性、流动性的违法占道行为,如露天烧烤、未经许可的马路市场等,将采取加密巡逻频次、加大管理力度,对其行为在第一时间取缔,如不能及时取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整治道路周边商家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对于固定性、长期性的占道经营情况,如洗车场、超市、修车厂等,一经发现有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其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予以取缔。

  以下七条要处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责令停止违法占用道路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一)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在道路上倾倒垃圾等废物,或者从事其他非交通活动的;

  (二)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搭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但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或者改变占用地点的;

  (四)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占用期满,仍占用城市道路的;

  (五)其他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

  二、违反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等非交通活动,阻断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属地公安分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等非交通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属地公安分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机动车未按规定在停车泊位里停放,或者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公交站点、出租车乘降站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职务的,由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以涉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组织、策划、煽动、指挥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由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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