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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死刑冤狱何时了?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背景】6月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对两份重要司法文件的公开翘首以待。这两份文件早在6月13日就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会签,但迄今尚未全文公开。

  这两份文件分别名为《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这两个被解读为旨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司法文件,因赵作海冤案的促动而猝然出台,引发法律界和舆论界极大关注,被认为是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进步,甚至被认为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突破。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三个部分,共41条。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等,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突出了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和认定。第三部分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尤其是强调要核实存疑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赋权被告人,被告人可在审判前提出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要被告人提供线索或证据,相关证据审查程序即可启动。这有望改变长期以来法官不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积弊。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该程序启动后,由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取得是合法”,并由控方提前通知阶段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最后,由法庭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裁定。如确认证据是非法取得,则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两份重要的司法文件对遏制刑讯逼供、减少死刑冤狱到底有何影响?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根本出路何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上述两个关于司法证据的规定,一些内容让人振奋,但受制于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上述两个规定在执行中能否取得实效,还有待观察。从根本上说,遏制刑事冤狱,最终还要靠司法独立。

  张建伟认为,上述两个规定强化了控方对刑事案件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且提出较高的证明程度要求,这是可圈可点的进步。如能得到不打折扣的遵行,将会促使侦查机关不得不接受在刑事审讯中被告律师在场和全程录音录像。

  在他看来,从现实约束看,上述规定对遏止刑讯逼供的效果不能高估。刑讯是“中国式错案”的关键,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错案,都由令人发指的刑讯促成,而中国一些地方的办案手段还保留着中世纪社会的某些特征。

  在已有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有的被刑讯者有证据保全意识,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在法庭上他的努力常常付诸东流。

  例如,云南杜培武冤案中,杜培武讲明自己曾遭刑讯,并向法庭提供了血衣为证。过了几日,法院竟说血衣弄丢了。还有,杜受到刑讯回到看守所时,曾要求住所检察官为他拍照,固定证据。据说检察官也拍了照,但人却拒绝在法庭上提供照片。沈阳也有一起冤案,嫌疑人遭到刑讯时,牙被打掉,嫌疑人将其吞进肚内,排出来后,作为刑讯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但法庭却不予采信。

  由此,张建伟认为,遏制刑讯逼供,有赖于司法的独立和中立,也有赖于检察机关恪守客观义务。上述两规定的成效,取决于司法人格和司法机关的道德勇气,而司法机关能否坚守法治原则,尚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事实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不能靠仅仅出台一两个政策文件。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多管齐下,确保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遏制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有权在其遭受讯问时在场。但张建伟表示,截至目前,该制度得以实施的可能性空间并不大,前景并不乐观。

  其次,上述两个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理应规定的内容却有疏漏。尽管规定了暴力、利诱、胁迫、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要排除,但对其他软性的逼供手段,例如用麻醉、冻馁、干渴、强光照射、疲劳讯问等取得的言词证据,却没有明确予以排除。

  再次,新规定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会使侦查人员产生道德压力,遏制其再取证时注意程序的正当性,但这种压力也会随着出庭次数的增多而产生递减效应。哈佛大学法学院德萧维茨教授曾言:几乎所有的警察出庭作证时对其违法取证都会说谎。在中国,如果侦查人员出庭说谎,如何通过质证加以检验,这对法官、检察官将形成严峻考验。

  张建伟最后指出,遏制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问题,还有两大深层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中国目前“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法律不管用”。尽管有新的证据规定,但如果相关配套措施不能同步跟进,就难以发挥应有效果。与证据新规定相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深化,只有改变公检法机关的“桃园三结义”格局,司法权才能有效制约刑事侦查权。

  其二,必须检讨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及时通过立法加以修补。目前《》不断以修正案的“打补丁”形式加以修改、补充,而《》却“十年难磨一剑”,“重实体轻程序”依然。此种立法模式不改变,司法改革就不可能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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