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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村负责人获刑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冯巧咪 通讯员 王蓓)3月16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林其达(观海卫镇昌兴村党总支书记兼昌兴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国炎(观海卫镇昌兴村村委会主任)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01年,观海卫镇昌兴村由原观海卫镇严家村、桥上村等村合并而成。该村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林其达担任村党总支书记。2003年3月,时任村党总支书记的林其达主持召开村三套班子会议。会议决定,为改善村集体经济状况,增加村级经济收入,由林其达、王国炎出面与在该村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向土地受让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者转让费作为该村经济收入。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林其达、王国炎未经批准,代表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的48.616亩集体土地(其中,基本农田41.003亩,其他土地7.613亩)非法转让给沈某训等20多人从事非农建设或作其他用途,该村经济合作社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5.2万余元。案发后,林其达、王国炎协助有关部门已将部分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部分土地受让人所交纳的转让费或管理费。

  2009年6月,王国炎、林其达先后至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系代表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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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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