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乘客车遭遇“卖猪仔”,索要补偿费用时与乘务员发生肢体冲突,乘务员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日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死者父母的诉求。
2008年7月11日8时许,黄千、王杰搭乘李伟汉、周兵等人经营的大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返回百色市。
7月12日8时许,客车到达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后,李伟汉、周兵等人让乘客下车,并告知该车已到终点站,不再去百色。黄千、王杰对此不满,要求李伟汉、周兵帮买票到百色。对方提出去百色的乘客每人交20元,黄千、王杰不同意。双方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黄千被李伟汉用手卡住颈部后,从王杰手中拿过餐刀朝李伟汉胸腹部刺去。李伟汉胸腹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黄千随后拨打110报警,与王杰在客运站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机关认为,黄千、王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触犯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伟汉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千、王杰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44000元、丧葬费10950元、交通差旅费2000元,合计256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伟汉与黄千、王杰因乘运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黄千用刀将李伟汉捅伤致死。黄千、王杰是在同一犯意下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尽管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是黄千的行为,但王杰的参与行为加大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故黄千、王杰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公诉机关指控黄千、王杰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黄千、王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黄千对侵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李伟汉等人不仅没有按约定将黄千、王杰承运到百色,也没有妥善处理黄千、王杰提出帮他们买至百色的车票的要求,从而发生争执和冲突。李伟汉对本案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有过错责任,法院酌情依法减轻黄千、王杰30%的赔偿责任。李伟汉的父母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44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丧葬费为 8079.6元;其要求赔偿交通差旅费2000元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黄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黄千、王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李伟汉的父母经济损失8079.6元。
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死亡赔偿金,无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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