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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介入乌小青自杀事件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看守所留遗书后上吊

  11月28日12时31分,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

  13时12分,同监舍的被羁押人员发现乌上吊自杀后报警,看守所值班干警和医生立即赶往监舍现场处置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5时40分,医院宣布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前审查查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新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针对“重庆原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看守所自杀”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12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检察机关已介入该事件。并表示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

  孙谦说,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

  孙谦表示,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据介绍,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从今年春天开始,最高检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

  “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孙谦说。

  针对乌的死因,有媒体刊发评论,希望相关部门主动公开自杀的相关信息,称这有助于查清事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意,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让传言止步。

  □ 相关新闻

  洗钱黑老大不认罪

  重庆审判

  “洗钱涉黑团伙”

  据新华社重庆12月15日电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王兴强等22人涉黑案12月1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涉黑团伙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项罪名,是重庆“打黑大审判”中第一个被指控涉嫌的团伙。面对涉黑指控,该组织“老大”王兴强和多名成员表示“不认罪”。

  据机关指控,2000年3月以来,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陈川南等,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当面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川南、刘军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以王兴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他们还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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