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舒淇写真集》却遭来横祸
台湾地区一男子蔡秉翃年初上网拍卖舒淇成名前拍摄的《舒淇写真集》,警方将蔡秉翃妨害风化送办。法院指出,写真集刻意暴露女性乳房与下体,认定是猥亵品,蔡男昨天依妨害风化罪被判10日,处罚金1万元新台币(下同)。
台湾“苹果日报”消息,36岁蔡男在书店购买《舒淇写真集》,看完后今年初在拍卖网站以1千元求售,被网络巡逻警员查获。因蔡男坦承犯行且没前科,检方准他捐款换缓处分,后来蔡男未依约捐款,检方撤销缓起诉,移送法院审理。
法院指出,该写真集强调女性裸露生殖器,文字内容渲染性交行为,显然只是用来刺激或满足性欲,没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是猥亵物品,蔡男拍卖讯息未采取适当隔绝措施,破坏善良风俗,依法判刑将没收写真集。而舒淇助理Jason昨天回应说,对于是否对舒淇造成困扰:“我没办法代她回答。”
法律链接----台湾妨害风化罪的规定
妨害风化罪章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强奸准强奸罪)
对於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五年以上。
第二百二十二条 (轮奸罪)
二人以上犯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而共同轮奸者,处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三条 (强奸杀人罪)
犯强奸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强制猥亵罪)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乘机奸淫猥亵罪)
对於妇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结果加重犯)
犯罪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至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条 (奸淫幼女罪、对未满十六岁男女为猥亵罪)
奸淫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用权势奸淫罪)
对於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或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诈术奸淫罪)
以诈术使妇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奸淫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 三十条 (血亲相奸罪)
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和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引诱容留良家妇女奸淫或猥亵罪)
意图营利,引诱或容留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使人为猥亵之行为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引诱服从监督之人或妻与他人奸淫罪)
对於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服从自己监督之人,或夫对於妻,犯前条第一项於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引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淫行罪)
引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然猥亵罪)
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
散布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告诉乃论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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