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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白领丽人”写真 遭遇偷梁换柱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欲追求完美,留下青春靓影的王小姐前往上海某婚纱摄影社,拍摄一组“白领丽人”摄影套餐照片,可这套照片却引发了一场诉讼官司。11月17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婚纱摄影社将王小姐处的24寸、10寸的有机玻璃镜框更换成24寸琉璃镜框、10寸人工水晶镜框。

    2005年8 月中旬,20出头的王小姐与该婚纱摄影社签订了拍摄“白领丽人”摄影套餐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该套餐的价格为1288元,数量为23张;同时套餐中包含24 寸拉米娜装裱镜框及7寸水晶镜框两只。同月下旬,王小姐要求增加照片数量,双方再次协商确认选片为4080元,选片数量为58张;还约定将24寸普通镜框更换为24寸琉璃镜框,7寸水晶镜框更换为10寸水晶镜框,差价分别为280元及80元,上述款项包含在选片总额内。过了一个月后,王小姐以选片后要求婚纱摄影社调整,婚纱摄影社同意调整但费用不退为由,向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调解由婚纱摄影社退款1000元结束争议。2006年3月下旬,王小姐又以两只镜框材质不符约定提出异议交涉未果。

    8月末,王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在选购镜框时,对预定的镜框不称心,婚纱摄影社便推荐水晶及琉璃两种材质的镜框,并承诺可予以调换,但要求支付差价。岂料,把镜框取回家后却发现镜框材质均为有机玻璃,而非约定的水晶与琉璃,要求法院判决调换。

     婚纱摄影社则表示,原定的1288元是婚纱摄影套餐,后增加了拍片数量,价格定位4000多元。等到双方履行完毕后,王小姐投诉消保委,经调解已实际退还王小姐1000元。现在王小姐再起诉显然是属于无理,所交付给王小姐的镜框材质属不饱和聚酯树脂,俗称人造水晶符合双方的约定。

    法院认为,双方曾产生分歧经消保委调解后,婚纱摄影社予以部分退款,但并不包含镜框材质争议。婚纱摄影社在拍摄流程表上注明镜框更换的材质及尺寸,应视为双方对镜框的约定。婚纱摄影社以不饱和聚酯树就是人工水晶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而王小姐要求将两只镜框全部更换成水晶镜框与双方约定不符,遂法院作出了以双方约定的不同材质镜框作更换的判决。

    中国法院网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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