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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经营者可被追究刑责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食物中毒经营者可被追究刑责

 

  流动摊点监管难。资料图片

  今年春季,兰州榆中县发生的“一碗酿皮放倒近百村民”的公共卫生事件,让许多消费者着实为饮食健康捏了一把汗。好在受害者的中毒症状很快得到控制,引发集体中毒的原因和罪魁祸首也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掌控。半年后,兜售酿皮的流动摊贩即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对此,有人不禁要问,在路边摊点吃坏了肚子的事再平常不过了,小摊贩因此获罪是不是重了?也有人质疑,造成近百人食物中毒,才判7个月,是不是太轻了?

  法律界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的大事,我国规定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农贸市场菜贩、流动摊贩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酿皮含“菌”致百人中毒 流动小摊贩领刑7个月

  今年4月27日晚,天水男子铁某沿街叫卖的酿皮,因自制调料中含有“D群沙门氏菌”,导致榆中县银山乡3个行政村和毗邻的定西市临洮县太石镇后地湾村近百名群众集体食物中毒。当地政府紧急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有类似中毒症状的群众94人,其中住院治疗28人,门诊观察19人,另有47人留院观察好转后返家。榆中县警方于4月30日凌晨将流动摊贩铁某抓获。10月28日,铁某被榆中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非法销售酿皮的200多元赃款上交。

  案例2:35名学生摊点用餐中毒 卫生监督办主任被判刑

  2006年2月20日晚,河南省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在食用该学校门口外东侧一摊点的卤面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15名学生中毒症状较重,其他20名学生中毒症状较轻。经查,学生系亚硝酸盐中毒。经台前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截至2006年2月21日17时,住院学生全部出院返校。10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大中毒事件的责任人作出判决,以判处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有期徒刑1年。

  案例3:擅自出售河豚毒死食客 鱼贩获刑8年赔偿20万

  2005年9月,上海某农贸市场内经营海鲜制品的浙江鱼贩俞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河豚鱼干制品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批购河豚鱼干6000克对外出售。顾客李某购买重约300克的河豚鱼干烹饪后作午餐菜肴,其丈夫刘某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2006年2月,俞某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元。后李某又将俞某及农贸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6月12日,南汇区法院确认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由鱼贩俞某担责50%赔偿20.3万余元,由农贸市场担责20%赔偿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负。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主持人:“酿皮调料中毒”案的被告人之所以获轻判,原因之一是有关专家评价该事件属于Ⅳ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周文杰:所谓病从口入。“酿皮调料中毒事件”作为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与非典、甲流等传染性疾病有很大的不同。后者的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最大特点是:同食者同患病。也就是说你只要没吃那个摊贩出售的酿皮就没事了,再说有人即使吃了,因个人体质有异,抵抗细菌感染的能力不同,也不一定就会得病。所以,只要大家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乱买乱吃东西是避免发生此类情况的前提。而该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可以说是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从法律层面来说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杜泓违: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另据2008年5月16日《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 而此次由酿皮调料中“D群沙门氏菌”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依据其患者人数、症状及无死亡病例等情况,应当属于Ⅳ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主持人:卫生、工商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对“脏乱差”的三无加工作坊等多有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鲜见。

  周文杰:根据《刑法》规定: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农贸市场、食品摊贩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此罪的均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直至。根据今年3月5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简单说,即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主持人:此次“酿皮调料中毒事件”中有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之嫌?

  杜泓违:说到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问题,因其涉及很多部门可以说是“多龙治水”。举个例子,比如一个馒头的安全就可能涉及七八个行政部门。其原材料的监管是农业部门,加工过程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销售中的问题又是工商部门监管。如果面粉是进口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有监管之责,还有商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等。事前监督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存在惰性,或多头管理反而容易出现管理真空。此次事件中有关部门在事后监管方面还是比较得当的,各尽其责,医疗机构及时上报了病情,卫生部门及时筛查患者,警方介入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同时还及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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