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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被游街,别拿人格说事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游街”有悖法治

  民众质疑嫌犯“游街示众”,并非同情、包庇嫌犯,而是质疑公安机关此举是不是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否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是否在带头知法犯法。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老百姓有尊严,罪犯也有尊严,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安徽律师郭爱认为,砀山公安局将嫌犯公开“游街示众”,从法律上讲属于违法行为,已侵犯了被“示众”者的人格权。

  我国《》明确规定对犯禁止游街示众,此后,国家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街示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法庭的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定性,而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人山人海中“指认现场”,无异于“游街示众”,无疑是“未罪先罚”。

  郭爱认为,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郭爱分析游街示众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本来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可是如今却侵犯了公民权利,违反了法律。按理说,他们应该非常清楚不准犯人格权的规定,可现在却明知故犯,用“打击、威慑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工作”等借口搪塞大众质疑,这种行为不可谓不是对逃避责任的推脱。如果说相关部门或领导者有了借口就可以不择手段行事,去侵害他人权利,势必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迷信,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和思想,无疑会有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执法机关应当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基点,严守法治和人权底线。只有尊重了每个人的人权,才能更好地实现“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谋利”,从而体现公安机关的服务宗旨,体现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真正构建起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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