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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政策依靠到罪刑法定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谈起我国立法,学过法律的人几乎都知道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可若问起,在1979年刑法出台之前靠什么规定来定罪处罚?如何确定罪名?也许很多人一时无语。现在,就让记忆的列车回到建国之初,带我们走过我国刑法60年的风雨历程。

  没有刑法典的日子里

  建国伊始,我国没有刑法典。难道也没有刑事法制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当时,为配合社会改革运动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等单行刑事法规。严格来说,这几个条例不能称为法律,按现在的标准只能算行政法规,因为它们并非立法机关制定,比如《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就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除了上述“有名分”的条例规定的几类犯罪,对大量普通刑事案件,比如盗窃、抢劫,乃至杀人、强奸,用什么来定罪处理?一些刑法学者回忆,当时判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建国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办理刑事案件依据的重要政策,1956年这一政策被修改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60年以后又有新发展,具体表现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打击(或惩罚、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上述政策一直延用到1979年刑法的出台。

  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告诉记者,实际上,由于确认某一行为是否犯罪的有关文件很少,所以所谓的“政策”内容比较虚,是否定罪?如何定罪?往往凭的是有关司法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领导的法律意识,或者说他们的观念。虽然,早在1950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提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但由于并非是正式文件,至多作为参考而已。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个《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刑事政策的经验总结》,当时总结出来的罪名是92个,可惜只是一个调研成果。既然“无法可依”,由此,审判人员自己确定的罪名五花八门,是完全可以想见的。尤其是“文革”,审判人员为了体现“政治正确性”,在许多罪名前不论青红皂白都加上“反革命”二字,以致闹出过把偷看女知青洗澡定为“反革命偷看青春罪”的笑话。

  1979年刑法典颁布了,却逐渐被虚置

  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1976年粉碎“四人帮”,终于结束了“无法无天”的日子。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痛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地展开。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9月30日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就试图为刑法典的起草奠基。1954年宪法颁布后,从1954年10月到1963年10月,进行了断断续续的刑法典立法工作,共出了33稿。1978年第三部宪法颁布后,又开始搭班子搞刑法典,出了5稿。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终于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79年刑法打破了我国刑法典“零”的记录,其条文共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那么该法共规定了多少个罪名?这个看来似乎很简单的问题,在刑法学者之间却出现了“不和谐”。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告诉记者,有129个罪名,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中却认为有151个罪名。差距何其大!王作富帮忙解开了这一谜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均未对如何确定1979年刑法中的罪名作出规定,所以对“有多少罪名”并没有一个权威说法,而学者间的说法大相径庭,应归因于统计标准的不同,即对选择性罪名,比如“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有的认为是一个罪名,有的拆分成“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三个罪名,差距就此形成。还是由于缺乏权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同一条文却出现认定罪名不同的情形仍不可避免。

  由于历史的惯性,1979年刑法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刑法学界也将其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最为典型的就是分则第一章中的“反革命罪”。而让1979年刑法更感觉生不逢时的是,其施行不久,我国启动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深刻的历史变革,社会进入现代化的急剧变动进程中。1979年刑法很快便滞后于日益发展的社会生活,陈兴良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具有明显的轻刑化痕迹,这是十年浩劫以后社会需要生息安定的特定立法背景造成的;二是该法仅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犯罪状况。

  由此,陈兴良所说的“是这部刑法的不幸,但又何尝不是社会之幸”的修改补充很快开始了。据统计,到1997年刑法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实施,但效力仅为1981年至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等25部单行刑法,其中通过之日即公布施行的有19部;同期,国家立法机关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数量可观的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对1979年刑法的补充修改主要表现为:刑法总则中增设了普遍管辖原则、共犯处罚的特别规定、某些罪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等,对分则部分,罪名增加了130多个(一说是230多个,分歧仍源于选择性罪名),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等。

  1997年刑法典的诞生

  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市场经济地位确立……历史的车轮继续向前。由于1979年刑法与生俱来的历史缺憾,加之大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架空、虚置等,刑法“不改不行”了。1988年7月,全面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历时15年、先后12稿,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而单行刑法的内容几乎被“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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