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广播网综合 作者: 日期:09-05-26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7日起试行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开始试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解释》主要内容分八条 有五方面重点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的其他两个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解读】
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边振甲强调,凡是发现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的假药、医疗器械,将坚决予以打击。尤其在当前全国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更加严密地做好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严厉打击,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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