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今年要实施的法律外,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将在2010年陆续施行。
《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保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市场有条件地向社会放开。
条例明确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和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四类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保安员。条例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条例明确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其中,五大变化将使得百姓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更加便利: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贯彻了三项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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