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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控诉 佛山许霆案再起风波
www.110.com 2010-08-16 17:55

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作者: 日期:08-12-01

佛山许霆案再起风波。记者昨日(26日)获悉,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上诉期限内,禅城区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检方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替的法律效力问题较个真。

  检方所称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18日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据此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许霆案发后,禅城区检察院正是以此批复,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涉案男子提起公诉。11月14日,禅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但与检方指控相去甚远的是,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涉案人阿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方:定性盗窃不合规定

  判决出来后,禅城区检察院专门为此召开会议,多次进行法理上的讨论。本月24日下午,该院正式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以涉案人“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按照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的信息付款”为由,认为涉案人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不相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解释称,涉案人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手段,要求使用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其中包括身份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是指真实的持卡人和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此案,涉案人并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诈欺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专家:抗诉之举值得标本

  针对此次抗诉,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坦言,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没有太多异议,此次抗诉主要还是为了犯罪的定性问题。在他看来,法律需要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既然广大市民对该案到底该判为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存有异议,司法系统就有必要越辩越明。

  该检察官解释称,既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专门针对这个具体的犯罪手法出台了司法解释,而现在又还没有出台与这个解释不相符的司法解释,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得按上述批复来办理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中,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统一实施。据该检察官透露,此次抗诉正是禅城检察院为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而作出的举动,“替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较个真”,也以此为契机向广大市民普及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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