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3时,镇雄县泼机镇原纪委书记吴春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昭通镇雄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引来近百人旁听。
检方指控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吴春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法,请法院依法判处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许,原告人、泼机镇兽医站职工宋驷,因想追求作为被告人的泼机镇原纪委书记吴春菊,到吴的宿舍示爱时被吴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斗,被人劝开,宋离开后来到镇政府院内。随后,吴来到该院内当众骂宋,宋即上前用拳头打了吴的头部,吴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宋刺倒在地。宋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的死因系“锐器刺破肠系膜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34万余元
审理中,法庭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亲属除了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春菊的刑事责任,还请求判令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原告人父母的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47361.75元。但原告人的委托人坚决表示了接受民事赔偿的前提:“法院必须判被告人十三年以上。”
对于赔偿金额,被告人和其两个辩护人均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赔偿。”随后,主审法官要求双方在次日早上由法院调处,得到双方支持。19日上午,双方通过法官进行了民事赔偿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表示将再次组织双方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调解。
故意伤害还是成焦点
庭上,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这一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开始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只不过是没有把握好用刀刺人的火候,才造成防卫过当,提请法院从轻处罚或免处。”针对检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指控,吴的第一辩护人辩称,宋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宋先前追求吴时多次骚扰了吴,弄得吴烦躁不安,而宋在案发当日还闯入吴的宿舍,试图实施强奸吴时双方发生抓扯,随后,吴遭受羞辱而骂宋时,头部又遭宋猛打,生命正受到不法侵害,才被迫紧急拔刀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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