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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农民伪造土地证套取183万被判12年
www.110.com 2010-07-14 15:57

 3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贷款案件,判决被告人高文军犯,判处12年,5万元。

  高文军系乐陵市农民,其父高某在土地使用人为耿某的土地上盖有一栋四层的沿街楼,经营铆焊厂,该房产及铆焊厂均属于高某所有。2002年,高文军采用伪造印章等手段,伪造了使用人为高文军的土地使用证,然后持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房管局将其父高某所有的四层楼房办理为高文军所有的房产证。以此房产证作抵押担保,高文军多次到当地工商银行,以自己及其妻子、亲戚购房为名,先后向银行办理四次贷款手续,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10份,合同总金额183.6万元,由高文军及其妻子实际支取87.5万多元,截止案发时,所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2005年7月13日,当地房管局以高文军使用假土地使用证骗取房产证向警方报案,高文军被抓获归案。据被告人高文军之父高某证实,被告人高文军个人没钱,只是在其父的铆焊厂里打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高文军“有两笔贷款至今未到期,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辩护观点,由于他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此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其骗取款项应认定为贷款诈骗数额,故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判决后,被告人高文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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