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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电力岂能逍遥法外
www.110.com 2010-07-14 16:18

    高新华指使电工采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和短接互感器等方式窃电,时间长达20个月,窃电近300万千瓦时,价值129万多元
     湖南省益阳市水泥厂原是一家集体企业,1997年初,经益阳市资阳区有关领导介绍,承包给桃江县灰山港镇司马冲村农民高新华经营。据职工反映,按照水泥厂的正常产量,每月应缴纳电费30多万元。高新华承包该厂后,立即从老家雇来电工对电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责令电工窃取生产用电,规定电工每月向电业部门交纳的电费不得超过8万元,否则就要被扣发工资。
    该厂职工发现高新华的窃电行为后,为了维护工厂声誉,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直到2001年7月14日,益阳电业局朝阳分局张局长在水泥厂职工的帮助下,带人进入封闭的操作室,现场查获窃电证据。随后,电业局作出对该厂停电并罚款103万元的处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这项处罚决定并没有得到,在个别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的干预下,电业局在拿到仅8万元罚金后就恢复了送电。此事再无下文。
    水泥厂职工不明白,为什么对高新华的处理会如此轻描淡写?于是,职工们决定再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高新华窃电事实确凿却得不到处理的情况。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4月12日将该案立为刑事(盗窃)案件进行。
     经查证,公安局认为高新华的窃电事实确凿。他指使电工采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和短接互感器等方式窃电。窃电时间从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窃电时段为每晚7时至次日7时,中间有4个月因无法排解电力局安装的低压购电屏而未遂。实际窃电时间长达20个月。经益阳市电力稽查局技术鉴定后认定,其间高新华共组织窃电2983324千瓦时,金额为129万多元。
    经公安部门查证,高新华犯罪证据确凿,于是对其采取刑事措施。但不久高新华即被取保候审,理由是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犯罪”
     鉴于水泥厂承包人高新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02年5月29日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高新华执行逮捕。高新华闻讯外逃。后经公安人员的努力追捕,高新华很快被抓捕归案。7月30日,公安局刑警支队报请益阳市资阳区人大常委会(因高新华是资阳区第一届人大代表)审议并通过对高新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8月15日,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高新华突然决定取保候审。理由是益阳市水泥厂的上述窃电行为不能被认定是“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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